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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公共教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7-08 点击: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共教室是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发挥教室资源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教室的使用管理和运维保障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教室(简称教室),包括校管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和教师休息室。二级单位所属教室、听音室、计算机房等,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章  教室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教室管理实行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协同党委宣传部、后勤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招标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处、保卫处等责任部门,研究解决教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各责任部门应将教室使用管理和运维保障纳入一名副处级干部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协同工作机制优势,既分工又协作,共同做好教室管理工作。具体分工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室多媒体智慧教学设备、教学软件、标准化考场系统和智慧课堂平台的维护、技术支持以及相关资产管理;负责教室的日常巡检与报修;负责教室窗帘的配置维护以及桌椅批量购置;负责所管辖智慧教室的调度与借用,配合开展线上巡课、巡考;提出教室管理员用人需求,负责教室管理员的培训、调度、考勤等日常管理;负责司铃以及粉笔、茶叶、开水等教师休息室服务保障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教室开展的各类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等进行审批,对教学楼环境文化建设进行指导,对有关教室的突发事件进行舆情引导和处置等。

(三)后勤处负责教学楼的保洁和水电暖、照明、风扇、空调、桌椅、门窗、电铃、吊顶、饮水机、普通黑板、屋顶、墙体、地面等基础设施维修保障以及相关资产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教务系统内所管辖教室的调度与借用,组织巡课、巡考等。

(五)研究生院负责除教务系统和智慧教室以外的其他所管辖教室的调度与借用,组织巡课、巡考等。

(六)财务处负责教学楼运行维护经费的保障,按照学校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七)人事处负责审批、聘任和考核教室管理员工作。

(八)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学生考勤设备维护、管理和教学楼网络条件保障。

(九)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教室调配、用途变更等。

(十)保卫处负责教学楼的监控系统和安全条件保障。

第三章  教室调度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用教室用于校内教学活动及相关教辅工作,包括上课、考试、自习、班会、研讨等活动。优先保证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需求。

第六条 各校区教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管辖范围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

第七条 在教室开展教学活动、教辅工作、讲座、培训、会议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治、安全、保密等相关要求,不得发表任何不正当言论,不得开展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第八条 教室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教室资源,严禁占座行为,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保持教室环境整洁、设备完好和公共安全。因使用不当损坏教室设备设施,应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设备设施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除满足正常教学外,校内有需求的单位可向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借用教室(桌椅),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寒暑假期间使用教室,应在放假前一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 教室(桌椅)借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借用人及其所在单位为教室(桌椅)借用期间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借用期间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借用之后应及时归还。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将教室内桌椅搬离,如有发现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校外单位和个人申请借用教室,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校外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因公确需申请借用教室的校外单位以及校内单位借用教室开展对外培训、讲座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按学校教育与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办理缴费手续。一经发现违规使用教室行为,将对使用人及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室运行维护保障

第十三条 教室的运行维护保障包括对教室及其公共区域、所有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保洁等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重大节假日和各类大型考试前,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主动开展巡检和维护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教室使用人发现教室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教室管理员或相关责任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教室管理员应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报告。对于长期占座所堆积的物品,教室管理员有权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教室及其设施相关报告后,须积极响应、妥善解决并反馈处理结果,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因责任部门维护保障工作缺失或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教学的,根据《西安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